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唯一官方网站 - 协会制度 1.3 协会制度 2025-01-22T08:23:37+08:00 Typecho //m.yeebaba.com/feed/atom/category/xiehuizhidu/ <![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备材料推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30492.html 2025-01-22T08:23:37+08:00 2025-01-22T08:23:37+08:00 沈珺 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0_结果.jpg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1_结果.jpg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2_结果.jpg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3_结果.jpg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4_结果.jpg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5_结果.jpg发文--设备材料推荐管理办法(1)_06_结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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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设备材料推荐申报书.docx

附件2 申报企业承诺书.docx

附件3 设备材料推荐年度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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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30425.html 2025-01-20T13:51:00+08:00 2025-01-20T13:51:00+08:00 沈珺 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0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1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2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3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4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5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6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7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8_结果.jpg发文-中国水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管理办法_09_结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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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关于增强城镇供水行业公共服务意识 强化行业自律的指导意见]]>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1046.html 2023-10-25T11:54:00+08:00 2023-10-25T11:54:00+08:00 谢玉茜 针对近期行业内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以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予以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行业震动颇大,行业对此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城镇供水行业行为,结合行业特点与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公共服务意识

城镇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蓝天、空气、水的质量怎么样?老百姓的感受最直接”,“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着手,增强民生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可持续性”。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供水行业对于百姓正常生活、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意义,充分认识供水行业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从保障用户龙头水水质安全的角度出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主动提升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坚决清理和尽快落实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尽快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坚决清理取消向用户收取的各种形式不合理收费,对由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投资,应严格实事求是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重复收取已经明确规定计入水价的所有相关费用。

(一)取消任何名目的、无收费依据的接入工程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详细梳理,坚决取消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可能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要与用户充分沟通,向用户公开说明有关费用的取消情况。

(二)取消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将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取消水表计量装置费用。

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装水表计量装置的费用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外,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表计量装置的安装费用。对于存量水表计量装置,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对计量装置精度、准度有疑问的,双方均可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区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项目,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有据可循。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费用,要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合理利润率来收取。

(四)合规收取延伸服务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各相关责任主体沟通,明确设施产权分界点。对于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目录清单,按规定向用户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五)严格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相关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水价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四、明确权责对等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梳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主体责任。

(六)明确建设主体责任。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参与技术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共有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明确由其责任单位房地产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业主将共有设施交由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改造的,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又要坚决杜绝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杜绝通过限定约束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滥用市场支配权的行为发生。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政府争取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投资或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七)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责任。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第三方、用户明确结算界限,以结算表所在位置为界进行权责划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其权责界限。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收费的,应对出户水表前(城镇公共供水厂至户表间)的设施安全进行维护管理,户表后的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未实现水表出户的,用户套内部分供水管线由用户承担管护责任,公共区域由供水单位及第三方承担。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结算、第三方再与终端用户结算的,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对其与第三方结算表前设施负责,由第三方对结算表后设施负责,第三方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用户饮水安全问题由其负责。

五、提高服务质量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应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渠道,便利用户缴费、报装申请等,受理用户反映的水质、水压、漏水、服务质量等诉求。

(八)确保龙头水水质达标。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重视从源头到龙头流程中各类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确保龙头水水质达标。对于由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的公共供水设施或共有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抓紧摸清设施资产底数、有序实施建设改造,优选优用优质管材等设备材料;要加强水质监测检测能力,重视安全冗余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增强供水系统韧性。对于由其他市场主体负责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的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从维护人民安全饮水权利的角度出发,根据工程建设、日常运维等实际情况,依法向相关市场主体推荐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单位,供其参考。

(九)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息公开细则,明确各类水质信息公开内容、频率、时限、格式、方式等要求;明确各类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布有关费用的取消和调整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水质信息。

(十)健全服务体系和制度。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和制度,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明确服务目标,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行为;应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推动有关服务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

(十一)加大宣传和沟通理解。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构建通畅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人民群众走进、了解和支持城镇自来水事业发展,欢迎百姓对城镇自来水进行监督;要引导社会科学准确认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具体要求,避免当前所谓“直饮水”炒作现象,推动解决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士对水质信息进行科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人民群众科学认识自来水的水质变化、科学评价自来水、科学使用自来水。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国家及行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要做好与当地政府、用户及社会各相关方的沟通配合,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供水成本监审、价格调整与监管、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加强自律,依法依规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城镇供水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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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1045.html 2023-10-25T11:53:00+08:00 2023-10-25T11:53:00+08:00 谢玉茜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网站是协会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是协会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网站,中文名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注册域名为“m.yeebaba.com”。协会微信公众号是协会唯一官方微信公众号,注册名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中国水协信息联络部是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设及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及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
  协会各部门、二级分支机构等负责向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
  鼓励地方水协向协会网站提供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按照“合法、真实、及时”原则,结合业务工作加强信息采集、认真审核,积极主动向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
  水务要闻、政策解读、技术动向、市场动态、培训研讨等信息,并设置业务交流、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会动态、工程案例、专家智库等固定栏目,信息联络部可以根据需求及读者关注度分析,提出增加和调整栏目,经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批准后增加和调整。
  第七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一名信息采编员,具体负责信息采编和信息上报工作。需要发布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通过网站信息采编端口录入,由协会信息联络部采编,通过邮件方式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发布,重大信息报协会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审核。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信息采编及报送工作。各分支机构每月报送的原创稿件原则上不少于4篇。
  第九条 中国水协网站为各省水协网站(官网)开设链接接口,并设置“地方水协”专栏,选择性刊登地方水协的重要信息和优秀文章。
  第十条 不再批准各分支机构建设各自的官方网站,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建设的分支机构官方网站,应积极开展内容转移和信息报送,在六个月内完成关闭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微信公众号将与协会网站同步建设。不再批准各分支机构开设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的分支机构微信公众号,应积极开展内容转移和信息报送,在六个月内完成关闭计划。
  第十二条 协会信息联络部定期对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出具分析报告。协会将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单位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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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tuan-ti-biao-zhun-guan-li-ban-fa.html 2023-09-11T14:28:00+08:00 2023-09-11T14:28:00+08:00 谢玉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为加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单位使用和市场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到的领域;
  (四)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五) 鼓励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
  (六) 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代号CUWA、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标准代号组成示意如下:
  T / CUWA ×××××—××××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 CUWA ×××××—××××/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团体标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和标准编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提案、立项审批、征求意见,报批稿审批、标准复审、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四)开展与团体标准外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五)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标准化专家组成。
  第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沟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十一条 凡有制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均可以向协会标委会提出提案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单位使用该项技术,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
  (五)经费已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编制团体标准应填写提案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每年结合标准提案申请情况,对申请标准编制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适当方式在标委会内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编制的团体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批准立项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成立标准编制组。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测、用户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的人员参与编写。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成立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并启动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大纲、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根据标准编写的内容,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分别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当标准确实需要修改名称时,原则上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向中国水协标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单位,同时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等,一并报水协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委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可分别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可根据标准内容主要从标委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并推选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五条 函审专家应不少于15人,专家应填写函审单(附件三)。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结束后应由组长填写函审结论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审。会审专家应不少于11人。会审应形成有结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会审结束应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和专家签字表(附件六)。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一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资料包括:
  (一)报批函(附件七);
  (二)标准报批报告(附件八)、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九);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函审标准提供函审单、函审结论表;会审标准提供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签字表;
  (七)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条 经标委会审核后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签字后统一编号和发布,并在中国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标委会秘书处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十条 鼓励中国水协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 年。复审应填写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八),并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直接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标准废止公告,并在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可通过标委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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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hui-yuan-zi-lu-gong-yue.html 2023-09-11T14:23:00+08:00 2023-09-11T14:23:00+08:00 谢玉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全体会员在业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水协会员及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三条 协会倡导全国从事城市水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共同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严格遵守城镇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政策制度,更好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推动公平竞争,推进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自律能力。
  第六条 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严格按照企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用真情、真心温暖客户,让客户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涉及公共服务的会员单位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取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阳光操作,规范经营,杜绝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自觉维护客户利益。
  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禁止违章作业,执行达标管理、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九条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员工基本素质的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管理质量与效益。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探索与研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与运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会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强化合作交流,要向标杆企业看齐,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探讨行业建设,对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融入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协会形象和全体会员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损害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水协秘书处联合各省级地方水协对会员单位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中国水协秘书处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凡是有违背本公约或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中国水协秘书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等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理事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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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分支机构考核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fen-zhi-ji-gou-kao-he-ban-fa.html 2023-09-11T09:40:00+08:00 2023-09-11T09:40:00+08:00 谢玉茜   为充分发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作用,激发协会整体高质量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依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定位及职责》(以下简称《定位及职责》)等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协会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各分支机构依据工作定位及职责所开展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业绩、能力建设和会员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规范管理(20分)
  (一)遵纪守法,规范运作;按照《管理办法》及各分支机构《定位及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按期组织活动,并严格按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组织换届。
  (二)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称号,依规合法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徽标。
  (四)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五)严格执行重要活动、事项事前报告、事后总结制度。
  (六)不组织未经协会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
  (八)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工作业绩(50分)
  (一)积极主动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领域内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落实及宣贯工作。
  (二)积极开展本领域专题调研工作,每年至少编制1份高质量专题调研报告,并按时报送协会;按时按质完成协会交办的行业发展报告(年鉴)的编制,及时协助提供本领域行业信息材料。
  (三)搭好业务交流平台,除水协年会论坛以外,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全国性专题交流活动。
  (四)按职责定位完成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业务开展工作,如科技推广、产品推荐、团标申报、规划编制、评奖、培训、竞赛等日常性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积极开展信息采编及报送工作,每月向水协官网报送的原创稿件原则上不少于2篇,并保证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六)严格证、章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档案;不对外签署须由协会法人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未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参与外事活动。
  (七)各分支机构会议及活动要围绕协会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会议和活动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活动效果和安全。
  (八)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九)积极协助、参与地方水协的重大活动与重要工作。
  第五条 能力建设(15分)
  (一)加强分支机构秘书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配置和办公场地,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不断提升秘书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 建立本领域专家队伍和专家库,协助水协建立专家库,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共享行业智库。
  (四)充分发挥主任、副主任单位和会员的作用。
  (五)逐步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
  (六)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会员。
  第六条 会员管理(15分)
  (一)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分支机构委员、常委和副主任单位,加强行业自律。
  (二)催缴本分支机构委员的会费。
  (三)维护本领域会员权益,建立与本分支机构委员及时沟通诉求的渠道,及时向本会、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三、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考核时间定于每年1月,由水协组织对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分支机构间互评、地方水协评价与水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的数量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数的30%。年度考核优秀的将在水协年会上予以通报奖励,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向理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
  1.考核评分表
  2.评价机构权重列表
  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考核自评表
  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考核互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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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会员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hui-yuan-kai-fang-ri-huo-dong-shi-shi-ban-fa.html 2023-09-11T09:29:00+08:00 2023-09-11T09:29:00+08:00 谢玉茜  第一条 根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会员交流,规范有序开展会员开放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开放日活动旨在为中国水协会员搭建合作共赢的交流平台,充分展示会员单位的特色、特长,加强会员间技术、产品、经验等各方面交流,更好地促进城镇水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会员开放日活动由申请开放的会员单位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提出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拟邀请人员、会务组织等,经中国水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落实。
  第四条 有意向申请成为承办单位的,填写承办单位申请表(见附件),并经所在地省级地方水协审查提出意见后,提报中国水协秘书处审核。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一)具有城镇供水排水工程创新实践经验,能够体现系统治水新理念,符合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发展方向的;
  (二)具有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进步的;
  (三)着力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
  (四)以行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等促进业务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五)其它有突出表现的。
  入选中国水协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项目案例奖、优良设备材料产品推荐企业名录等单位优先。
  第六条 会员开放日活动周期视申请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期,具体时间由中国水协秘书处商相关省级地方水协统筹安排。
  第七条 会员开放日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 会员开放日活动实行限额报名,报满为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员开放日活动承办单位申请表
   2.中国水协会员开放日活动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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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fen-zhi-ji-gou-she-li-yu-guan-li-ban-fa.html 2023-09-07T13:44:00+08:00 2023-09-07T13:44:00+08:00 谢玉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

第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推荐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本会会员,为本领域的本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通过本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本领域组织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和国内外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的解决;

(七)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可由发起单位或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合发起,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如下:

(一)符合我国城镇供水排水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分支机构建设规划;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四)承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待遇。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含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依托单位建议;

(二)拟任依托单位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目标及愿景;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筹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相关资料应报协会秘书处审批,需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议通知;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及所在单位意见;

(三)全体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名单;

(四)筹备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协会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四年一届,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支机构换届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协会秘书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以本会团体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本会会员(单位)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单位),但一般不得超过2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拒绝本会会员(单位)申请成为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划、目标和方案;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分支机构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委员代表,并向协会秘书处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8名;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分支机构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单位聘任,负责本分支机构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依托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工作会议;

(二)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八条 执行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副主任委员可轮流担任执行主任委员,鼓励分支机构实行执行主任轮值制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发展本分支机构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鼓励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协会秘书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协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前90日向协会秘书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印章交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使用印章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协会秘书处对印章使用情况备案(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年度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活动经费预算报送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外建设本分支机构网站及公众号,所有业务动态及相关宣传工作均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下设的规划计划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范围为各分支机构依据工作定位及职责所开展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业绩、能力建设和会员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三十五条 考核以年度为周期,时间定于每年1月,由水协组织对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分支机构间互评、地方水协评价与水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的数量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数的30%。年度考核优秀的将在水协年会上予以通报奖励,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向理事会提出调整建议。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七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协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协会秘书处可提出注销或重组分支机构的提议,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或重组,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设立后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经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变更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名称变更的(需提交新的名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所属分支机构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协会秘书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收取的年度会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各分支机构工作需要和工作质量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超出年度经费预算外的支出,需提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的代表机构将参照本规定执行。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在本会授权规定的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分支机构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1、规范管理(25分)

  (一)遵纪守法,规范运作;按照《管理办法》及各分支机构《定位及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按期组织活动。(2分)

  (二)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2分)

(三)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称号,依规合法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徽标。(2分)

(四)严格执行证、章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档案;不对外签署须由协会法人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未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参与外事活动。(5分)

  (五)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3分)

  (六)严格执行重要活动、事项事前报告、事后总结制度。(3分)

  (七)不组织未经协会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2分)

  (八)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3分)

  (九)无违法违规行为。(3分)

2、工作业绩(45分)

(一)积极主动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领域内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落实及宣贯工作。(5分)

(二)积极开展本领域专题调研工作,每年至少编制1份高质量专题调研报告,并按时报送协会;按时按质完成协会交办的行业发展报告(年鉴)的编制,及时协助提供本领域行业信息材料。(10分)

(三)搭好业务交流平台,除水协年会论坛以外,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全国性专题交流活动。(5分)

(四)按职责定位完成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业务开展工作,如科技推广、产品推荐、团标申报、规划编制、评奖、培训、竞赛等日常性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5分)

(五)积极开展信息采编及报送工作,每月向水协官网报送的原创稿件原则上不少于2篇,并保证信息的安全和质量。(5分)

(六)各分支机构会议及活动要围绕协会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会议和活动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活动效果和安全。(5分)

(七)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八)积极协助、参与地方水协的重大活动与重要工作。(5分)

3、能力建设(22分)

  (一)加强分支机构秘书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配置和办公场地,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5分)

(二)不断提升秘书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1分)

(三) 建立本领域专家队伍和专家库,协助水协建立专家库,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共享行业智库。(5分)

(四)充分发挥主任、副主任单位和会员的作用。(3分)

(五)逐步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5分)

(六)积极吸引和推荐符合条件的新会员加入中国水协。(3分)

4、会员管理(8分)

(一)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分支机构委员、常委和副主任单位,加强行业自律。(4分)

(二)维护本领域会员权益,建立与本分支机构委员及时沟通诉求的渠道,及时向本会、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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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m.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221.html 2023-09-05T10:31:00+08:00 2023-09-05T10:31:00+08:00 谢玉茜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展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第三条 会费标准(按人民币)
  1、30000元——副会长单位。
  2、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
  3、10000元——理事单位;供排水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单位。
  4、2000元——城镇供水、排水企事业单位;城镇节水管理部门、地方供水排水协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其他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有多重职务的会员按最高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
  第五条 每年4—6月份是会费交纳时间,各会员单位应当在6月30日之前将会费汇至中国水协秘书处指定账户,由中国水协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中国水协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中国水协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国水协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监事的检查和会员代表大会与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未经许可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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