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唯一官方网站 - 政策解读 - 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 zh-CN 2.4政策解读 Fri, 09 Jan 2026 12:38:52 +0800 Fri, 09 Jan 2026 12:38:52 +0800 一图读懂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1799.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1799.html Fri, 09 Jan 2026 12:38:52 +0800 沈珺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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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1757.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1757.html Wed, 07 Jan 2026 15:22:00 +0800 沈珺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以下简称“修改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单的制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日均值规定不能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不够精准,pH、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不能有效防范瞬时冲击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改单。
  
 

问: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聚焦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更加实事求是。
  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因此,根据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
  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同时还降低了污水处理厂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关修改内容。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适用要求,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更符合实际。
 
  问:修改单如何科学确定化学需氧量等4项指标的瞬时值?
 
  答:主要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浓度的客观波动性规律,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上亿条排放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推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瞬时值与日均值之间的关系,据此测算合理的波动上限得到瞬时值规定(约为日均值的1.2—2倍)。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的一些国家也采用类似的统计测算方法对不同时间尺度的浓度均值进行规定。
  总体来说,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增设瞬时值,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的客观描述。经测算,日均值能够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瞬时值一般也能达标,日均值和瞬时值的宽严程度相当。
 
  问:雨季溢流污染是国际难题,我国也同样存在。请问GB 18918是否对雨季溢流处理排放管控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答:随着我国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雨季溢流污染削减成为当前城市水环境治理面临的一个新挑战。现行GB 18918及其修改单,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工况条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对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们鼓励各地积极采取源头与过程相结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统推进管网建设和混错接改造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排涝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参考借鉴国内外污水处理厂雨天排放管控实践经验,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防止恶意偷排行为。
  第一,应优先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实践中,部分建设运行水平较高、具备一定超量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天可多处理30%—50%的来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各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
  第二,当上游来水量超出上述运行规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标时(一般可以转化为降雨量毫米数),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削减溢流污染。采用厂内或厂外以物理或物化法为主的快速净化设施的,应因地制宜确定快速净化设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当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标时,应统筹考虑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快速净化等设施环境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问: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修改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HJ 1083明确规定:在废水总排放口对于流量、pH、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动监测(其中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对于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万m³/d)或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或每半年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其它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每半年或每两年一次。
  针对每次手工监测,修改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测定日均值,采样频次按照HJ 91.1的规定执行,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照HJ 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同时,修改单还规定测定瞬时值也应按照HJ 91.1规定采集瞬时水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问:修改单实施后,如何进行超标判定?
 
  答: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规定的同时增设瞬时值,相当于有了两个达标线,超出任何一个均为超标,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则依据瞬时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对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据日均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
 
  问:修改单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一是修改单增加了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有利于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身管理,实现稳定达标,如果以心率来打比方,日均值相当于24小时平均心率,瞬时值相当于每分钟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风险,同时控制有利于良性运行;按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执法,有利于提升监督执法效能。二是日均值监测要求按最新规范执行,一般每天取样3—6个,与原标准要求每2小时取一次样、每天12个样品相比,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三是调整粪大肠菌群数非回用水的限值要求,可减少因过度氯消毒导致出水中残留较多余氯可能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需要改变处理工艺,不增加经济压力,但需要关注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异常进水和冲击负荷等的控制与应对能力。
 
  问:如何保障修改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环境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及时解决修改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修改单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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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9297.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9297.html Fri, 06 Dec 2024 20:35:17 +0800 沈珺 1_结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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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8709.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8709.html Thu, 17 Oct 2024 11:40:00 +0800 沈珺
2024年10月16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强调税收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四、问: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五、问: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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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5703.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5703.html Mon, 22 Jul 2024 13:06:00 +0800 沈珺 1_结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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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4497.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4497.html Thu, 06 Jun 2024 12:02:00 +0800 沈珺 W020240606581520192266_结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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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4495.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4495.html Thu, 06 Jun 2024 12:00:00 +0800 沈珺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同志就《实施方案》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方案》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任务要求。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起草并联合14个部门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强化任务分工和政策协同,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旨在加快建立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增进碳足迹工作国际交流互信,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
 
  问:《实施方案》与国内现有碳足迹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牵头商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落实工作。为此,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发挥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的原则,对已发布的各部门碳足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关注企业诉求,立足工作实际,编制完成了《实施方案》,并通过多种渠道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逐一研究吸纳。《实施方案》从建立管理体系、构建工作格局、推动规则国际互信、加强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明确碳足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重点任务更细化、措施手段更聚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任务书”和“施工图”。
 
  问: 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主要目标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分阶段明确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问: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需要完成哪些重点工作任务?
  答:《实施方案》提出四方面22条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内容包括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包括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鼓励地方试点和政策创新,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三是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包括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对接,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是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包括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加强产品碳足迹人才培养,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建立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支撑保障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问:《实施方案》有哪些亮点?
  答:《实施方案》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产品碳足迹着手,完善国内规则、促进国际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一是突出国内外工作衔接联动。《实施方案》坚持主动作为、务实合作,提出加快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体现了国内国际工作相互衔接与联动。二是强调任务举措细化落实。生态环境部在起草《实施方案》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等各方意见,从现实需求和工作实际出发,清单式列出22项主要任务,覆盖了产品碳足迹工作“全链条”,明确了急用先行的重点行业产品,细化了国际互认的落实举措等。三是凸显任务协同和多方参与。《实施方案》主要任务覆盖近20个行业重点产品,分工涉及19个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积极作用,实现产品碳足迹工作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在相关任务方面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参与,努力构建各方联动、共建共担共享的工作格局,体现了对碳足迹工作涉及主体的全覆盖和总动员。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推进《实施方案》落实?
  答: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为保障相关工作落地见效,《实施方案》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产品碳足迹领域国际国内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扎实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强化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强化分工落实,建立专家组,确保方案有效实施。三是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加大产品碳足迹宣传力度,提供政策解读、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在国际场合广泛宣传国内产品碳足迹工作和优秀实践案例,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经验。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动员多方参与,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全力打造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以试点工作为抓手,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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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建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1219.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1219.html Thu, 11 Apr 2024 17:09:20 +0800 管理员1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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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这两个问题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0886.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0886.html Thu, 28 Mar 2024 10:43:00 +0800 管理员1 在《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这两个问题→.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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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章林伟:法制保障 系统推进 全面加强城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0469.html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0469.html Thu, 21 Mar 2024 12:31:00 +0800 管理员1 近日,《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建立了一系列符合城市节水工作实际的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制度,是在1988年国家颁布第一部具有法规意义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基础上的重大革新,为我国新形势下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根本遵循。

、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条例》作为节约用水领域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全面性的法规,其出台和实施是推动城市节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城市节水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理解好、落实好、执行好《条例》,对全面系统推进城市节约用水、提升城市水资源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出台是缓解我国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城镇是我国经济、人口的主要聚集地和载体,2023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6%,水资源供需矛盾更为突出。节约用水既是主动适应我国水资源形势、突破水资源瓶颈制约、破解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虽然近年来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节水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条例》深刻把握我国城市水资源短缺的基本水情,其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城市水资源节约利用,缓解城市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推动绿色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节约用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要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循环回用,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全面节约战略的重要举措。《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突出新发展理念对节水的引领作用,其出台和实施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节水领域的深入落实,为新阶段下城市节水领域的绿色发展提供引领和方向。

(三)《条例》的出台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节水水平,促进城市节水工作高质量发展。节约用水贯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出台一系列管理政策,常态化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用水效率持续提升。但是仍然要认识到,目前在城市节水政策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上位法规不够健全、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条例》契合我国城市节水工作实际,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提升城市节水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引。《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我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理解《条例》的主要内涵和特色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节水管理职责。节水工作纵向涉及各层级行政单元,横向涉及多个部门。《条例》建立节约用水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机制,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体现了对节约用水全过程管理。城市节水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密不可分,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二)涵盖各领域城市节水要求,体现系统性。节水工作与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等各领域各行业息息相关,《条例》综合考虑了我国城市用水情况,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节水型城市建设、供水漏损控制、公共建筑节水、园林绿化节水、污水资源化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各方面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构建城市节约用水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因地制宜差异化施策,体现针对性。《条例》规定的节水通用制度,均适用城市节水,例如计划用水、节水“三同时”等制度。同时,《条例》注重城市节水工作的整体推进,紧盯细分领域、重点区域和短板弱项,提出差异化策略。例如,强调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等。

(四)问题导向明确法律责任,体现权威性。《条例》与水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充分衔接,细化了相关法律条款。针对侵占损毁用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超过用水定额并未在限期内进行节水改造等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

同时,《条例》考虑各地差异,一些制度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给各地保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间,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实施办法。

三、深化推进全面落实《条例》要求

《条例》全面系统、精准发力、指导性强,明确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要要求和法律责任。通过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主旨和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条例》阐明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见行见效,推动依法治水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作者系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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