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唯一官方网站 - 政策解读 - 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 2.4政策解读 图表:政府工作报告 | 一图速览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3415.html 2026-03-05T18:20:00+08:00 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人就《供水条例》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7.html 2026-02-15T21:27:35+08:00  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供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强化供水全过程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增强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作出明确部署。国务院1994年出台的《城市供水条例》施行以来,对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供水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对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步伐加快,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城市供水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为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供水安全、供水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强化供水全过程管理。  问:《条例》如何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  答: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是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村供水取得长足发展,农村规模化供水,即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的供水,已覆盖71%的农村人口,且在管理水平、水质检测能力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城市供水。为依法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条例》本着积极稳妥原则,明确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与城市供水适用统一的制度规范;对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地区小型供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其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授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同时,《条例》明确将“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作为供水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之一,并对供水管理体制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  问:《条例》如何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  答:强化供水安全保障,首先必须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对此,《条例》着重从两方面强化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促进形成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格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二是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问:《条例》如何加强供水工程建设?  答:供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质量,《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一是针对供水设施老化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二是为保障供水隐蔽工程质量,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供水工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等进行检查。三是针对调压调蓄设施建设,明确由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问:《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服务?  答: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必须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服务,社会各方面对此普遍关注。对此,《条例》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从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二是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要求供水单位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三是严格水质检测要求,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是进一步规范临时停水行为,要求供水单位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问:针对供水设施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条例》重点完善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为强化供水设施管理保护,《条例》重点完善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各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二是保证供水“最后一公里”安全,明确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除此之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同时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是增加了保护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规定,要求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要求;对其中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依法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实行重点保护。  问:《条例》是如何健全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的?  答:健全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对保障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专设“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一章,从三个方面健全了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供水安全隐患。二是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抢修供水设施、增加水源预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净水设施处理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正常供水。三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采取的供水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专家解读 | 章林伟:《供水条例》的民生导向与制度创新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2.html 2026-02-15T21:09:43+08:00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 章林伟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供水链条的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调整和完善了多项制度措施。  一、破解供水“最后一公里”难题近年来,我国供水能力和水平得到迅速发展,但部分居民小区内部的调压调蓄设施等共有供水设施,仍存在日常运维不专业、老化失修、改造推进困难等问题。《条例》聚焦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多项制度优化。一是强化供水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求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调压调蓄设施整体布局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针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二是推进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为解决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不专业等问题,《条例》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兼顾科学性与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于新建及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于未改造的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二、压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持续达标的核心。《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权责关系,有利于提升供水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规范管理。《条例》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置、水质检测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维度,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从事调压调蓄设施运维的单位也提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进行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等要求,为保障供水设施安全、稳定、专业运行奠定基础。二是推行运营服务协议管理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此举强化了政府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厘清了双方权责。三、构建以人为本的高品质供水服务体系供水服务品质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条例》在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条例》要求供水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同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并将因故停水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充分保护。二是持续优化供水服务。《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畅通多元化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并及时办理。此项要求直指供水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有利于大幅提升接入服务的用户体验,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明确用户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协同发力的供水服务监督体系。《条例》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专家解读 | 邬晓梅:《供水条例》为农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6.html 2026-02-15T20:14:00+08:00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邬晓梅 专家解读 | 龚道孝: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3.html 2026-02-15T20:10:00+08:00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水务院院长 龚道孝 近日,《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在对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全面修订基础上形成的供水领域新的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作为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专项行政法规,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供水服务范围和供水规模持续扩大,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务品质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供水管理实践中遇到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条例》聚焦供水领域突出矛盾,为提升供水系统安全韧性、规范设施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安全韧性上看,《条例》有利于筑牢供水系统安全底线。一是强化水源保障和水源安全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规定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和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条例》明确供水单位、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保障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进一步强化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供水水质、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突出强调了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条例》设立“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保证生活用水,为供水系统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提供了法规保障。从服务质量上看,《条例》推动供水服务从合格供给转向优质体验。一是细化供水单位的服务要求。《条例》对供水报装接入、水质检测、信息公开、服务连续性、计量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明晰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条例》规定,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卫生许可,具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的操作人员、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以及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三是破解“最后一公里”运维难题。围绕当前部分居民小区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管理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新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切实提升居民小区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从长效运维上看,《条例》推动供水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效能提升。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改造要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完善了供水设施保护管理等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强化科技驱动。《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通过使用非接触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有利于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水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规范,对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专家解读 | 胡孟: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4.html 2026-02-15T18:11:00+08:00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 胡孟供水安全事关亿万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城乡供水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其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近年来,很多省份已经制定了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标准层面实现了城乡供水水质标准的统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农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响应人民诉求。因此,《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积极回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民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饮水安全的必然选择。  一是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强调对供水工程建设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法治层面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关注供水安全保障,强化运行维护,提升供水稳定性和应急能力,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坚实的供水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条例》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明确服务标准、强化水质检测、提升服务便捷度等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供水安全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条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鼓励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推进数智化转变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供水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  二、《条例》的特色与亮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相统一,既体现全局性、战略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义的制度安排。  (一)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从法律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明确纳入,提出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农村供水领域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  供水质量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坚持以服务提升为核心,对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保障稳定水压、连续供水、信息公开、处理投诉等方面设定明确义务,要求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这些规定既契合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对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供水基础。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  依法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多层次供水安全防线。《条例》建立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供水保障体系,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均进行明确规定,系统防范水质污染、工程缺陷与运行风险。专章规定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水平。  (四)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  没有数智化就没有现代化。《条例》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提升至重要的战略位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为供水水质监测、压力调控、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技术设备创新应用提供动力,推动供水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的转变。  (五)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  供水保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广,必须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高效的部门协同。《条例》着力构建体系化的责任框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重大问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供水经营服务、供水设施管理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供水单位加强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义务。规定了建设活动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用户安全、节约用水的义务,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治理格局。  (六)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  《条例》确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在激励方面,明确规定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有助于营造崇尚实干、积极作为的行业氛围。在约束方面,对危害供水安全、破坏设施、服务违规等行为设定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贵在落实。《条例》出台后,在加强学习宣贯的同时,关键在于要将其转化为实际效能,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做好以下统筹。一要统筹法规与标准。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形成上下衔接、科学规范的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二要统筹法规与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三要统筹法规与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和“两手发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建设改造,积极培育和运用数字孪生等新质生产力,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一图读懂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1799.html 2026-01-09T12:38:52+08:00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41757.html 2026-01-07T15:22:00+08:00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以下简称“修改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单的制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日均值规定不能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不够精准,pH、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不能有效防范瞬时冲击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改单。   问: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聚焦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更加实事求是。  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因此,根据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  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同时还降低了污水处理厂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关修改内容。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适用要求,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更符合实际。   问:修改单如何科学确定化学需氧量等4项指标的瞬时值?   答:主要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浓度的客观波动性规律,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上亿条排放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推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瞬时值与日均值之间的关系,据此测算合理的波动上限得到瞬时值规定(约为日均值的1.2—2倍)。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的一些国家也采用类似的统计测算方法对不同时间尺度的浓度均值进行规定。  总体来说,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增设瞬时值,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的客观描述。经测算,日均值能够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瞬时值一般也能达标,日均值和瞬时值的宽严程度相当。   问:雨季溢流污染是国际难题,我国也同样存在。请问GB 18918是否对雨季溢流处理排放管控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答:随着我国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雨季溢流污染削减成为当前城市水环境治理面临的一个新挑战。现行GB 18918及其修改单,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工况条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对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们鼓励各地积极采取源头与过程相结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统推进管网建设和混错接改造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排涝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参考借鉴国内外污水处理厂雨天排放管控实践经验,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防止恶意偷排行为。  第一,应优先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实践中,部分建设运行水平较高、具备一定超量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天可多处理30%—50%的来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各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  第二,当上游来水量超出上述运行规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标时(一般可以转化为降雨量毫米数),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削减溢流污染。采用厂内或厂外以物理或物化法为主的快速净化设施的,应因地制宜确定快速净化设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当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标时,应统筹考虑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快速净化等设施环境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问: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修改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HJ 1083明确规定:在废水总排放口对于流量、pH、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动监测(其中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对于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万m³/d)或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或每半年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其它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每半年或每两年一次。  针对每次手工监测,修改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测定日均值,采样频次按照HJ 91.1的规定执行,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照HJ 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同时,修改单还规定测定瞬时值也应按照HJ 91.1规定采集瞬时水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问:修改单实施后,如何进行超标判定?   答: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规定的同时增设瞬时值,相当于有了两个达标线,超出任何一个均为超标,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则依据瞬时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对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据日均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   问:修改单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一是修改单增加了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有利于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身管理,实现稳定达标,如果以心率来打比方,日均值相当于24小时平均心率,瞬时值相当于每分钟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风险,同时控制有利于良性运行;按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执法,有利于提升监督执法效能。二是日均值监测要求按最新规范执行,一般每天取样3—6个,与原标准要求每2小时取一次样、每天12个样品相比,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三是调整粪大肠菌群数非回用水的限值要求,可减少因过度氯消毒导致出水中残留较多余氯可能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需要改变处理工艺,不增加经济压力,但需要关注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异常进水和冲击负荷等的控制与应对能力。   问:如何保障修改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环境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及时解决修改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修改单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 一图读懂《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9297.html 2024-12-06T20:35:17+08: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m.yeebaba.com/category/zhengcejiedu/28709.html 2024-10-17T11:40:00+08:00 2024年10月16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强调税收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四、问: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五、问: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